(2015)滨中商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北支行与崔新俊、邱洪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北支行,邱洪柱,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新俊,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负责人:孙营炼,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好,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邱洪柱,居民。原审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537号区建行***室。负责人:李长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崔新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三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滨北支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新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658元,减半收取329元,由上诉人崔新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琦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松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