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知堡乡,农民。被告赵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知堡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人民陪审员 赵天虎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