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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某甲、胡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226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农民。因盗窃于2014年2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冒名:龙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胡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友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朱某甲、胡某经共同预谋,决定一起从上海来义乌共同实施盗窃,并约定二人共同使用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后二人在义乌市实施盗窃五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82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6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胡某来到义乌市北苑街道XX路XX号XX网吧,由被告人胡某趁被害人彭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彭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联想牌手机一只(无法估价),后被被害人彭某发现并抓获,被告人胡某还回手机后趁机逃离现场。2、2015年6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胡某至义乌市稠江街道XX路XX号XX网吧,由被告人朱某甲在门口望风,被告人胡某进入网吧内趁被害人邱某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邱某放在桌子上的华为牌750T0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050元),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手机销赃并共同使用赃款。3、2015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胡某至义乌稠江街道XX大道XX号XX网吧,由被告人胡某趁被害人朱某乙睡觉之际,窃得被害人朱某乙放在桌子上的OPPO牌R7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150元)及内有现金人民币22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的钱包一个,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手机销赃并共同使用赃款。4、2015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胡某至义乌市稠江街道XX二街XX号后门,以手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踏板助力车一辆(无法估价),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销赃并共同使用赃款。5、2015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甲、胡某至义乌市稠江街道XX村XX栋XX单元楼下,以手推车后搭线发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豪野牌48CC型踏板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元),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该车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销赃给在义乌市义亭镇XX村XX号经营摩托车修理店的楼某,并共同使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胡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楼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邱某、朱某乙、王某、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前科刑事判决书,上网记录,摩托车照片,铁路旅客购票信息,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朱某甲、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来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