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晋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景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云,项丽红,张氏,项永金,赵景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晋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孙彩云,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子村2组。申请执行人项丽红,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赵村。申请执行人张氏,女,192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玉田县毕庄子村。申请执行人项永金,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子村2组。委托代理人孙彩云,以上四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赵景运,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赵村人。依据生效的(2007)石民二终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晋执字第00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审判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占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