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乐山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汪建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汪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法定代表人:赵莉,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瑶梅,职工。被执行人:汪建文,男,生于1936年3月15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九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刑初字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沁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汪建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556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刑初字254号刑事附带号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