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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中民一终字第002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上诉人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上诉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6月16日在神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创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现诉请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发生误解,引发争吵,导致原告离家出走,并因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为了维护双方婚姻关系,花大量时间金钱寻找原告,故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应给以双方一次和好机会,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给予和好夫妻感情和共建美满家庭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宣判后,上诉人白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被上诉人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上诉人离家出走。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依法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被上诉人答辩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故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性格及生活习惯不同而发生误解,引发争吵,导致上诉人离家出走。上诉人白某某认为被上诉人有精神分裂症,并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却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为了维护双方婚姻关系,花大量时间金钱寻找上诉人。现从其行为中可看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如能互相关心,互相尊重,互相宽容,注意沟通,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于上诉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白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白东平代理审判员  崔文静代理审判员  白东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