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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73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包雅玫,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明,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户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户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户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蒋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