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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郑润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郑润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739号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高升,该公司职员。被告郑润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523。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润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清远市卓越弘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焕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泽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