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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5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郑善国与柳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善国,柳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569-4号申请执行人郑善国。被执行人柳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岱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佩立即支付执行款16.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柳佩在岱山县东海湾对拖网捕捞专业合作社可得的柴油补偿款184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毛文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