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651号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丁永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德谋(特别授权代理),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杰,经理。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派乐体育公司)与被告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特星经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济南特星经贸公司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春霞、人民陪审员程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派乐体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德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特星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派乐体育公司诉称,2008年开始,原、被告即建立了运动鞋的买卖合同关系,至2012年3月31日,经双方结算,并签订一份付款协议,欠原告993134元,同时特星济南运营中心委托被告代其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同意接受委托。为此,原、被告达成了分期付款计划。此后,被告陆续通过银行向原告转帐付款,截止至2013年4月23日共支付货款600460元,至今尚欠392674元未付。为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92674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济南特星经贸公司缺席,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至2012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运动鞋,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约100万元的运动鞋,单价90-100元。2012年3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付款协议》,双方经对账确认,特星济南运营中心截止该协议签署之日尚欠乙方未付货款(包含乙方尚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暂估的金额)为人民币993134元,大写:玖拾玖万叁仟壹佰叁拾肆元。2、特星济南运营中心已向甲方出具委托付款函,委托甲方代其向乙方付款,甲方同意接受委托。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现就具体付款事项达成本协议如下:一、甲方和乙方达成付款计划如下:2012年4月25日付贰拾万元;2012年5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6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7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8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9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10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11月25日付壹拾万元;2012年12月25日付伍万元;剩余货款43134元(大写:肆万叁仟壹佰叁拾肆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上款项中,需要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付款。原告陈述签订付款协议后,被告分九次共还款600460元,剩余392674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1份、账户历史交易清单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因被告缺席,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派乐体育公司与被告济南特星经贸公司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意思真实,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货物,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货款。对于所欠货款,原、被告达成付款协议,确定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形成违约,对引起的纠纷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以双方达成的付款协议为据,扣除被告已付的款项后提起诉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2674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2674元。二、限被告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派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39267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被告济南特星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迎人民陪审员 程 冰人民陪审员 肖春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