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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中海与驻马店市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海,驻马店市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534号原告李中海,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华御苑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保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海与驻马店市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海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