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生明与胡春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明,胡春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王生明,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辛龙思王家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县屯村。被执行人胡春敬,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清泉名苑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胡春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春敬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生明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胡春敬全部履行了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