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程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程某己,程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程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文忠,桂林市临桂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某乙。被告程某丙,曾用名程某辛。被告程某丁,曾用名程某壬。被告程某戊。第三人程某己。第三人程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戊、第三人程某己、程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以为了家庭团结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粟春平人民陪审员 梁承美人民陪审员 王林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伟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