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与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754号原告张×,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周×,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永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