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民初字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丽军与石忠政、赵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军,石忠政,赵永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郊民初字363号原告王丽军,男,汉族,阳泉市郊区。被告石忠政,男,现住址不详。被告赵永生,男,汉族,阳泉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军与被告石忠政、赵永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忠政、赵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