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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覃世文与李英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世文,李英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042号原告覃世文,男,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委托代理人韦佳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敏玉,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英继,男,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世文诉被告李英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覃世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世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63元,减半收取3331.5元,由原告覃世文负担。其余3331.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孙 妍人民陪审员  叶寿腾人民陪审员  黄春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方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