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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魏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宋风雷与马剑乔、王士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魏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宋风雷,农民。被告马剑乔,教师。被告王士航,教师。原告宋风雷诉被告马剑乔、王士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风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风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风雷撤回对被告马剑乔、王士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宋风雷承担。审判员 权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