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崔晓伟与王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崔晓伟,个体户,住隆化县。被告王艳明,住隆化县韩麻营镇冷水头村一组。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伟与被告王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崔晓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