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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崔晓伟与王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崔晓伟,个体户,住隆化县。被告王艳明,住隆化县韩麻营镇冷水头村一组。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伟与被告王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晓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崔晓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