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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第八村民组与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民委员会、王凤强、娄志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第八村民组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第八村民组。负责人赵刚。委托代理人宋焕才,丰宁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第八村民组与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石人沟村民委员会、王凤强、娄志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申请人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