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晓燕与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唐晓燕,女,生于1969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071315-X)。住所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金鸿路。法定代表人:罗明。本院受理唐晓燕与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绵阳安珑碳化硅有限公司在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达分社88070110941534771账户上的存款242,585.00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则只进不出,冻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