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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祖煌与郑绿娇、黄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煌,郑绿娇,黄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235号原告:徐祖煌。被告:郑绿娇。被告:黄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煌诉被告郑绿娇、黄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祖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祖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