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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丽红、邱魁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丽红,邱魁芳,李金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86264232-2。法定代表人詹建标,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祝,男,该社资产清收部职员。被告杨丽红(邱魁芳之妻),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邱魁芳,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金娥,女,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丽红、邱魁芳、李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梅晓春审判员  游 肃审判员  杨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丽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