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商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士银、谢超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士银,谢超喜,徐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680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徐士银。被告谢超喜。被告徐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士银、谢超喜、徐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