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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商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士银、谢超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士银,谢超喜,徐秀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商初字第00680号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徐士银。被告谢超喜。被告徐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士银、谢超喜、徐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告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