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罗小红与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李三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红,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李三彪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罗小红,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贾宗强,男,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原告妹夫,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湘从,剑阁县剑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天春。被告李三彪,男,生于1969年7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红诉被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三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红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小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三彪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红撤回对被告四川嘉陵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李三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原告罗小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娓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