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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713号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