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713号原告谭某某,男,生于1978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雪峰,重庆市开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牟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住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