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民初字第133号原告:陈某。被告:黄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已自行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是原告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宇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