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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869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胜军,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