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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新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桂林与朱勇、常州市建宝新型建材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林,朱勇,常州市建宝新型建材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新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赵桂林,男,汉族,1951年7月25日生,江苏省泰州市人,住江苏省泰州市。被告朱勇,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常州市建宝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灵台村。组织机构代码71858273-2。负责人殷祥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晋陵中路590号。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林诉被告朱勇、常州市建宝新型建材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桂林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桂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婷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艾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