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世岳与黄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岳,黄庆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614号原告马世岳。被告黄庆成。原告马世岳诉被告黄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世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世岳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世岳负担。审 判 长 伍文帅审 判 员 廖汉真人民陪审员 梁翠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仁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