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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徐其林与徐小新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其林,徐小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徐其林。被告徐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其林为与被告徐小新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上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