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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XX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705-1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办羊头镇村。负责人周友利,系该村书记。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2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雁民初字第0529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办案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XX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羊头镇村民委员会在雁塔信用联社曲江池分社的存款进行了扣划。本案标的340076.5元,执行费6401元,申请人已受偿340076.5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决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70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