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春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鲜,韩雪峰,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恢字第8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2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吴春鲜,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韩雪峰,个体户。被执行人边娥,系韩雪峰之妻。本院在执行吴春鲜申请执行韩雪峰、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