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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450号原告张某。被告戴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两人于2003年夏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戴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不久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就发生差异,被告不是去做稳当工作,一心想炒股发财致富,尤其是2010年被告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储存的100000元人民币拿去炒股,结果全部亏损。由于被告平时整天盯着电脑,不陪伴家人,夫妻缺少基本的交流,以至后期天天吵架,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戴某甲辩称,原告所说两人感情不和以及价值观、人生观不同,都有违事实。原告在未离婚情况下就上网发布征婚信息,与他人聊天也有出轨言语,在家对被告也爱理不理,责任在于原告自己,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在泰州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戴某乙。近年来,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甲常为家庭经济发生争执,且两人缺少正常的沟通交流,致双方矛盾加深,原告张某于今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明、户籍信息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育有一女。夫妻间偶因琐事发生争执,应属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双方要正确对待和处理。被告戴某甲与家人缺少有效沟通,对引起家庭矛盾负有一定责任,而原告张某在网上发布征婚信息即使不是真实意思,也属不当行为,原、被告对此都应认真反思、改正。综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依据。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判员  张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