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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不蚝吃烧烤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不蚝吃烧烤店,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604号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8199-1。法定代表人扈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秀娜、谢静(实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不蚝吃烧烤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号*号楼**单元。经营者牟兵,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将军祠路28号38号楼底层05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国平,总经理。原告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不蚝吃烧烤店、第三人厦门群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文聪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月蓉代理审判员  徐文聪人民陪审员  蔡秋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