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红与唐山市丰润区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徐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唐山市丰润区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徐永胜,张彦召,付宏星,徐远为,李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10-1号原告:李红,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车轴山西新庄子村东。法定代表人:徐永胜,经理。被告:徐永胜,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张彦召,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付宏星,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徐远为,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桂荣,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徐永胜、张彦召、付宏星、徐远为、李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以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告徐远为名下房产及唐山市丰润区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远为名下位于新建华顺建材家居城第103座0单元11号房产一座。二、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永润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丰润集用(2011)第D-1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期限2011年6月7日至2021年4月13日)。三、冻结保证人方海友名下银行存款2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