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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苍溪法院移送执行的苟祥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052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苟祥,汉族。本院在执行苟祥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苟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结论: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仕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