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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裕非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家庄金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金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裕非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吴卫东,局长。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路东路19号荣景花园9号01-3202。法定代表人金水平。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裕人社劳罚字(2013)第20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投诉人马彦、刘位中、郝冬等人的举报(投诉)后,即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金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其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责令期内仍拒绝整改。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石裕人社劳罚字(2013)第20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收费管理局河北银行建华大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处罚卷宗的复印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向被执行人送达责令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仍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据此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的石裕人社劳罚字(2013)第2000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裕人社劳罚字(2013)第20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利军审判员  宋 玮审判员  孔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