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方星华、方爱华、方曼华、黄志凤、方天喜、方天庆、方跃华、方映华、方建华、方月华与高先平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星华,方爱华,方曼华,黄志凤,方天喜,方天庆,方跃华,方映华,方建华,方月华,高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方星华,男,汉族,1970年6月1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人,住宾川县。申请执行人方爱华,女,汉族,1952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方曼华,女,汉族,1956年8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黄志凤,女,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方天喜,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方天庆,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方跃华,男,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方映华,女,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执行人方建华,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申请���行人方月华,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云南省宾川县人,被申请执行人高先平,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关于方星华、方爱华、方曼华、黄志凤、方天喜、方天庆、方跃华、方映华、方建华、方月华申请执行高先平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第四项“方少华(已死亡)的企业年金、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由被告高先平负责退领,并由被告高先平支付上述申请执行人18000元,剩余金额由被告高先平继承”,被告高先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上述权利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180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先平下发执行通知书后,高先平主动交清案件执行款18000元并已发还给上述申请执行人,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