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铁岭县金兴建材厂与王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金兴建材厂,王百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铁岭县金兴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宋涛,系该厂厂长。被告王百峰,男,1980年生,满族,无业。原告铁岭县金兴建材厂(以下简称“金兴建材厂”)诉被告王百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兴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宋涛及被告王百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兴建材厂诉称,2014年5月4日,我厂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我厂向被告提供墙体砌块,供货每达10万元就结清一次货款,如未按约定付款则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2014年5月6日起,我厂开始向被告供货,到2014年10月供完全部货物,货款共计371740元,被告在2015年春节期间给付我2万元货款,尚欠货款35174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尚欠货款351740元,从2014年10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按法律规定的上限支付违约金。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及约定利息情况。被告对该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予以采信。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无异议,本院对该证予以采信。3、承诺书一张,证明被告保证结款的经过。被告对该证无异议,提出欠款以欠条为准,本院对该证予以采信。被告王百峰辩称,原告所述拖欠货款情况均属实,我同意偿还货款351740元,也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但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目前因资金紧缺暂时无法还清货款。被告王百峰就其答辩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情况,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5月4日,原告金兴建材厂与被告王百峰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墙体砌块用于工程施工,供货每达10万元即结清一次货款,余款在砌筑完工后一次性结清,如未按约定及时付款则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违约金按法律规定执行上限。2014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如原告继续供货,则在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结清全部货款,否则原合同所签货物单价上调15%。2015年2月,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货款,后被告按上调15%的货物价格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欠付原告工程用砖款共计351740元,欠条日期写为2014年11月1日。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2014年5月4日,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墙体砌块用于工程施工,该民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故应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014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通过承诺书的形式对合同价款作出了实质性变更,且被告基于变更后的合同价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并同意按欠条约定偿还欠款35174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517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原、被告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对违约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作出了明确约定,且被告亦认可该请求,故本院对原告此节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一节,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虽对违约金作出了约定,但该违约金与利息的约定均写在违约责任之中,二者均属于违约罚则,而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已能弥补原告因被告违约产生的损失,且双方对违约金约定不明,故本院对原告此节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铁岭县金兴建材厂货款人民币351740元,并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铁岭县金兴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76元,由被告王百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