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东雷埠村委与任云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稻庄镇东雷埠村村民委员会,任云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东雷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任保钢。委托代理人刘梦吉。被告任云峰。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东雷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任云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东雷埠村村民委员会诉称,被告于2005年春未经申请和主管部门的审批,强行占用原告院落西南角,私自建设房屋两间用于摩托车维修经营。2008年,被告又加盖一间房屋,并在大街上靠房搭建棚子。现原告准备建设卫生室,多次通知被告拆除,被告以多种理由搪塞。被告建设房屋用于商业性质,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批。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私自占用原告院落建设的房屋,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建设的房屋,被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并经审查许可的证据,据此,被告建设房屋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故本案不宜纳入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饶县稻庄镇东雷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柯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