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黄键、谢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江宇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键,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谢利群,女,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依据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黄键、谢利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798714.33元及其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复利及分期手续费、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179元,另,执行费1050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经本院研究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8714.33元及其滞纳金、超限费、利息、复利及分期手续费、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179元,另,执行费1050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终结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4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