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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耿介犯交通肇事罪及史桂兰、马利茹、李婷婷、李凯祥、李凯杰、李欣阳、赵林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三终字第00073号原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史桂兰,女,1941年4月出生。系受害人李全意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婷婷,女,1997年6月出生。系受害人李全意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凯祥,男,2002年12月出生。系受害人李全意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李凯杰,男,2005年1月出生。系受害人李全意之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欣阳,女,2014年10月出生。系受害人李全意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马利茹,女,1978年8月出生。系受害人李全意之妻。委托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杰,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林峰,男,1971年4月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合春,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韩根,男,1968年10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娥荣,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吴文兴,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哲,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耿介,男,1976年10月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5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任该公司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公司。负责人孙玲,任该公司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负责人索凤举,任该支公司经理。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河南省滑县君发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周,任该公司经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介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史桂兰、马利茹、李婷婷、李凯祥、李凯杰、李欣阳、赵林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南宛刑初字第5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史桂兰、马利茹、李婷婷、李凯祥、李凯杰、李欣阳、赵林峰,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韩根,原审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南宛刑初字第5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二、发回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松龄审判员  吴 霞审判员  王飞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