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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初字第6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徐仕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徐仕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6899号原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大桥加油站南侧。法定代表人娄宝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龙,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徐仕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苏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边伟,1988年1月21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城公司)与被告徐仕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宝城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宝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其修车费4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其车辆停运损失30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日14时30分许,在密云县许庄子路段,被告徐仕涛未按规定让行,驾驶“速腾”牌小型轿车与原告宝城公司司机周亚珍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徐仕涛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周亚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宝城公司将车辆送至北京平安伴你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支付车辆修理费400元,修车用时1天。密云县交通局按照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日发班次及全程票价等情况出具了大客车日营运收入为3072元的证明。本案事故大客车的营运损失,本院结合车辆实际运营情况,参照上述证明确定的日满额营运收入数额进行酌减,并核减人员工资、车辆损耗费用等予以确定。徐仕涛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太平洋财险北分公司辩称大客车营运损失系间接损失,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应由其公司赔偿,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事项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宝城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修车费及营运损失,均系合理的财产损失,太平洋财险北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修车费四百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损失一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之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徐仕涛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