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张民初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张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金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其与金某系自由恋爱,××××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金某外出长期未归。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甲与金某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审理中,张某甲举证证明金某自2007年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张某甲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张某甲与金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金某长期外出未归,双方已经分居多年,本院结合张某甲与金某的婚姻现状及双方分居的情况,本院认定张某甲与金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张某甲诉请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张某甲均未向本院申报,故该部分本案不予理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张某甲与金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孙恒俊代理审判员 吴旻昊人民陪审员 黄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彦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