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八十一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宝辉,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八十一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柯云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审被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八十一分店,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蓝荣海。本院审理上诉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宝辉、原审被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八十一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谷丰民代理审判员 李 婷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武衡卢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