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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宁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宁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朱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鸿禄,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一直不满意。现原告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故起诉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原告提出离婚没有理由,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2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孩子基本情况。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法庭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1995年3月3日在定西县宁远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12月2日生男孩张某甲,1997年5月10日生女孩张某乙。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景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