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候志超诉被告唐冠云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候志超,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陈家坊镇栗山村。委托代理人刘盛成,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芬,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冠云,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酿溪社区居委会大新街。被告李贤规,男,195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住新邵县酿溪镇资宾社区居委会大应南路。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伟军,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工业小区(樟里村)。法定代表人张少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健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序体,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候志超诉被告唐冠云、李贤规、江西天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种业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志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候志超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候志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被告唐冠云、李贤规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中意审 判 员 杨德备人民陪审员 李仁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