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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汪泳,倪顺跃,王远生,余美娟,许全安,孙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7-2号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丙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洪康,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泳。被告: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丹扬。被告:汪泳。被告:倪顺跃。被告:王远生。被告:余美娟。被告:许全安。被告:孙红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27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案件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西永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汪泳、倪顺跃、王远生、余美娟、许全安、孙红明银行存款2604390.43元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杨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