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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