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史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25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