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45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5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5)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威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对面一楼房楼下,用剪刀撬走被害人杨××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路虎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40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2015年7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旁,用剪刀撬走被害人杜××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雷克萨斯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136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2015年7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对面的巷子,用剪刀撬走被害人庄××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2864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2015年7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楼下,用剪刀撬走被害人倪××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奔驰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2135元)及一辆保时捷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3056元)。破案后,被盗的保时捷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被追回。2015年7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对面楼下,用剪刀撬走被害人蔡潇枫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路虎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2100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2015年7月1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楼下,用剪刀撬走被害人罗××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700元)。2015年7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楼下,用剪刀撬走被害人庄×豪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2774元)。破案后,赃物被追回。2015年7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经事先预谋后,携带剪刀1把,驾驶电动车到普宁市□□对面“盛德楼”楼下,用剪刀撬走被害人赖××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一辆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共价值人民币3680元)及一辆宝马牌越野小轿车后视镜玻璃1块(价值人民币1664元)。破案后,被盗的宝马牌小轿车后视镜玻璃2块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视频截图,作案工具、赃物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所犯罪名成立。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陈××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陈××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艺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